高雄市前鎮區愛群國民小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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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公告 - 處室公告(學務處)

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協處之處理原則
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協處之處理原則

執行方式:
(一) 學校為維護校園自主與自治,在未經學校校長(或代理人)同意前,警察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校園;如有偵辦校園內案件的需求,應先由學校指定窗口(學務主任)評估進入校園之必要性,經校長(或代理人)核准後,始得進入。
(二) 倘學校評估需要警察人員入校協處校園事件,校方代表人員應全程陪同,確保程序之正當性,並以影響最少及損害最小之適當方式進行。
(三) 倘涉及學生,學校應立即通知學生法定代理人陪同。倘學生法定代理人不克到場,應通知實際照顧者或其他適當之人,確保學生權益受到保護。
(四) 執行過程中,學校及警察人員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,案情敏感時應低調處理(如警察著便服、使用偵防車等),避免造成校園不安或引發負面效應。


處理程序(流程圖如附件):
(一) 學校(學務處、負責校安單位)接獲校園事件訊息時,應立即校安通報及電話聯繫教育局校安中心,並需初步判斷事件程度,評估是否有立即危害生命或造成危害性,並回報校長知悉。
(二) 經評估有立即危害生命或造成危害性,應立即通報110或119由警消人員入校協處,同時通知相關處室主管及陳報校長,並依校長指示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研議續處相關作為;經評估未達立即危害生命或造成危害性時,應通報相關處室主管,並由學校聯繫窗口(學務主任)陳請校長評估是否請求警察人員入校協助續處。
(三) 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前,學校保全、警衛或其他門禁管制人員應確認其相關證件,並立即通知學校聯繫窗口(學務主任)進一步處理。
(四) 學校同意警察入校後,應指派專責人員全程陪同。倘涉及學生,學校應立即通知學生法定代理人到校陪同;倘學生法定代理人不克到場時,應通知實際照顧者或其他適當之人。警察人員執行公權力期間尤應注意保密原則,務必要求其低調處理。
(五) 執法對象倘非在學學生,由警察人員視行為人身分依相關法令規定續處;倘為在學學生,依其年齡區分後續處理程序如下:
1、 未滿12歲者,不得將學生帶離學校;學校應安排校內合宜地點,通知學生法定代理人、實際照顧者或其他適當之人,並指派專責人員陪同,協助警察人員製作「兒童偏差行為紀錄表」,以釐清事件狀況及脈絡。
2、 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,學校應安排校內合宜地點,通知學生法定代理人、實際照顧者或其他適當之人,並指派專責人員陪同。
(1)警察人員無同行書或未符合「少年事件處理法」第18條之4之情形,不得逕行將學生帶返派出所詢問。
(2)警察人員經出示同行書或符合「少年事件處理法」第18條之4之情形,且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,始得帶離學校至派出所協助調查,學校並應指派專責人員陪同。
3、 18歲以上者,依中華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。
(六) 學校經評估無警察人員入校協處之必要,當事人如有報案或提告需求,請其自行至派出所辦理。

(七) 各類事件仍應依相關校園事件處理法令規定及程序續處,並適時回報教育局校安中心。

流程圖請參閱附件

附件
2026/03/31